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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知识产权专业的同学说他们刚开了一个研讨会,要我看看会议资料,写点评论!识抬举的我,好久没动笔了!接下来的几日,我翻看了资料,又到网络上浏览了“大家”的宏论,发现论者都具有很强的专业素养,各说各话,放在一起就是多学科专家研讨会。遗憾的是,与会的并没有“靶子”三面向公司的代表或声音,所以本次研讨会俨然一场缺席审判。
首先,有学者坦言,必须遏制三面向现象,否则长此以往,网络的传播功能、共享与民主特质将被弱化,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也会放慢。网络虽然有其特性,但也不能违背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有人辩称,涉案网站大多为公益性网站,但是这“最多”也是“法定许可使用”,而不是免费的“合理使用”。还有个难以掩盖的一个事实是,现在网络上的内容,独创仅占1%,99%的内容都是转帖。何以致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待加强啊!知识的传播与共享的前提是有知识,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为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鼓励创造,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至于三面向公司与作者如何分享著作权以及维权所带来的利益,则是由双方约定和合同法规制,与知识产权制度无涉。
其次,很多人抱怨,三面向公司以出书为由,引作者签约,贱买贵卖……但是作者难道真的傻吗?不能辨别显示公平的合同吗?当初为什么要签合同?出书真的太难了!!!试问大陆有几个于丹、易中天?出书那么容易,还能赚大钱!出版的繁琐的事先审查制度,阻碍了许多本该更加优秀的作品的传播。在三面向公司这里,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一个书号动辄上万,使很多作者望而却步,所以这些作者们见到有公司主动上门谈出版,又不要自己出钱,还能得点稿费,就有点受宠若惊了!三面向现象与我国的出版制度有必然的联系!国家公法制度的不完善,必然造成私权的纷乱相争,远的有土地制度与小产权房,近的就是出版制度与三面向现象。
最后,三面向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三面向公司的行为无可厚非,完全是市场经济中的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遥想当年,我国法律上还有投机倒把罪,本属正常的商事行为,却遭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否定。还好,三面向公司在此只是遭遇了道德的非议!对于有些人提到的行为的合理性,以及“恶意诉讼”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我想说的是,对私权的保护就是最大的公益,权利大于善!!!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既然承认三面向公司的行为合法,那其就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都不保护的话,那还保护什么?至于再高的道德要求,并不能强加给他者,道德本身就是强调自律。李银河就经常抱怨:每次我说人们有权利做什么,媒体总解读为我提倡人们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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