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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聆听了上海大学举办的“三面向现象”研讨会,与会者都是各个专业的权威人士,其中许多人本身就是三面向的受害者之一,大家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的角度对“三面向现象“做了深度剖析,当然更多的言论是对三面向公司这种版权经营策略的的强烈抨击。笔者才疏学浅,不能博古通今,学富五车,仍只能从本专业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有人把三面向公司比喻为“网络王海”、“网络碰瓷砖”,董有德老师则是更加直白和贴切称之为“敲竹杠”。其实,类似于“三面向现象”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其他学科中也是普遍存在,比如在专利法中“问题专利”,商标法中“驰名商标认定异化”,这些现象我们统称之为“知识产权滥用”。但是与传统的权利滥用情形不同,这些现象的共同特点都是权利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来行使权利,却获得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方式虽然是正当的,但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背离了法律的本意。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作为制度本身难以救济,只能寄希望于人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观念来加以弥补,这也是目前三面向公司的案例判决中无一败诉的症结之所在。作为法官,确实只能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只能是站在法条上行走的人,法官不等于法学家,法官的职责是忠实于法律,依法办事,批判法律进而不断完善法律则是法学家的应有职责。法官虽然握有一定的自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行之有限,只有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难以解决问题时才加以使用,自由心证主义并不是我国的审判法则,所以作为法官本身依法作出判决无可争议。但是,这并不代表笔者本人认同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下:
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在确定一种规范。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张文显老师在他的法理著作中,论述权利滥用的问题时提出了合法性标准和道德标准。合法性标准是用来衡量权利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道德性标准则是指权利人虽然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其行使权利的目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的立法宗旨,取得法律规定界限外的利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允许歪曲他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在有合法性要求的标准中以道德标准作为补充,权利滥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透视。三面向公司的行为,非但没有促进签约作者文章的传播,反而将这些无辜的作者陷入各大网站的黑名单,纷纷抵制刊登这些作者的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限制了文化的传播和知识的推广,这正是与版权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可见,三面向版权公司这种“以出书为由,引作者签约;贱买贵卖,遍扫网络;不经营书籍商品,只诉讼侵权索赔”的模式及其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行为。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利滥用也必有权利限制。权利滥用的限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内部限制,主要指部门法自身规定的限制性规定,另一个是外来限制,就是其他法律规范对其权利的限制。结合到本案,法官在版权法中确实难以找到应对之策,但是这并不能表示对三面向公司“敲竹杠”的行为只能爱莫能助,连一些普通网友都试图用“格式合同”、“不当得利”等途径试图来对受害人加以救济,作为法官本人却为何不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来还事实一个公道?三面向公司隐瞒转让版权的真实意图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的“通过欺诈、显示公平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都可以用来保护案件中原作者的合法利益。公道自在人心,三面向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这无疑是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一种巨大挑战。
三面向现象,也再一次引发了一些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质疑版权制度的合理性。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早已是陈词滥调,理论的东西无须多谈。在研讨会上许春明老师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起诉者不是三面向公司,二是一个普通的作者维权还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吗,还会有人质疑版权的合理性吗”。另一名学者也指出“知识产权,不是将知识产权化、私有化,而是将知识的表达提供一种保护而以,根本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曹锦清老师说过“我是以传统的士大夫心态来做事的,署名权仅仅是一种责任,而不是权利”,笔者真的很佩服曹老这种心怀天下的气魄和决心,但是我想有几人能达到这种思想境界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旦版权制度取消了,作家这个职业也会在地球上消失,因为一旦写作不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上升到一种境界追求的话,那么文学创作也只能是一些圣人之举,大多数人则只能仍需要为自己的衣食住行奔波劳碌,如果笔杆子只能握在少数人的手里的话,这恰恰反而阻碍了文化的创作和进步,所以赋予作者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必要的。2008年,中国将会出台第一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这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其实,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门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它是一门法律学科,同时又是一门经营管理的学问。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策略往往比作为法律救济的手段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甚至把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可见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和策略性。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经营管理的手段,用的好才能称之为“策略”“战略”,需要加以鼓励和推广,用的不好则只能视为一种“投机手段”、“不正当竞争”,应该得到限制甚至抵制。
笔者本人对三面向公司带来的问题并不是很担忧,因为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其经营模式早已经被人们所熟知掌握,甚至是深恶痛绝。作为作者本人在以后转让版权时必然会提高警惕,不再上当受骗,作为网站也会增强版权意识,学会充分尊重作者的版权,所以这种经营模式不会太长久。三面向现象给笔者带来的困惑主要是近几年愈演愈烈的类似于三面向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些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如何加以规制和防范,使之不断完善、成熟。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理“知产生财,用之得法”。真诚希望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面向的不再仅仅是“钱、钱、钱”,而是真正面向我们的“知识产权人”、“网络世界”和“社会公众”,面向“公平”、“正义”和“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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