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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三面向”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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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 辉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旁听了“三面向版权现象”多学科专家研讨会,也看了相关的资料。听到各学科专家们的讨论之后,好多“为什么”在脑中不断闪现:“为什么我们会有“无奈、特无奈”的感叹?为什么对于案件或是现象的关注,转向了对法律自身正当性的质疑?从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上来看,权利重心由原来的特许出版权移转到作者权体系下,创作者的地位也经历一个由“写者”到“作者[1]P88”的变化,为什么“三面向版权现象”却给了我们一个相反的印象?……???”我们也许能从权利、法律自身的建构性来找到一些回答的线索。
  成文法传统下,法律话语对权利的建构一方面是立法机关从程序与实体上进行尽可能完善的规定;另一个方面是对与权利相关的事实进行建构,主要由司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中对相关的事实予以发现和确认,从而通过诉讼使权利获得落实。正如布迪厄所认为的,一起纠纷要构成一项法律上的诉讼,就必须通过特定的司法语言对纠纷的所有方面进行彻底的“转译”(retranslation),从而将纠纷建构为诉讼,建构为能够成为受司法规制之辩论对象的法律问题。[2]p68从根本上讲,法律所关注的并不是过去发生的事情(what happening),而是现在发生的事情(what happened)或会发生的事情(what happens)”。[3]P498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事实的描述从一开始就是规范性的, [3]P499是法律职业者按照权利的逻辑要求而人为地构建出来的。
  “三面向”系列案件中,虽然有些承办案件的法官并不提倡三面向的这种维权做法,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也不能置法律的具体规定不顾,仅从道德或是立法目的的层面另外进行法律解释。由此,有时候逻辑的事物取代了事物的逻辑。加之,法律话语又通过强化如下的观念:即法官审判的是纠纷者的法律权利,他不必权衡双方整个的社会存在, [3]P648进而排除了法律外行对于纠纷解决的“就事论事观”,并且使得对于纠纷的这种司法处理方式获得了普适化的正当性。也许正因如此,对于法院的判决似乎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加之三面向公司的运作逻辑,使我们将怀疑的眼光从判决本身转到了三面向通过法律(版权法)进行维权的运作程序上,开始质疑版权的正当性。
  法律作为制度的一种,其永远是建构意义的,将产权概念引入版权法领域,使得版权自身在权利建构以及运用过程中不断呈现出一种物化(reification)的过程以及扩张趋势——把知识财产视为一个物,并从其物体属性推演出原则。[4] P94这样当我们把权利视作一种财产来对待,立法机关在权利的规定中以及司法过程中法律职业人员对权利运用的解释也同样依循着这样的路径。主要以财产权来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只能说这种保护模式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我们能做的,并不是否认这种扩张以及其理论根源,而是应该在认识到版权的这种扩张趋势及其理论渊源后,反思这种扩张使得权利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异化现象,因为这种异化给版权带来了危机:人们对版权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从立法目的来看,作为一种激励创作的手段,版权法保护创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目的在于鼓励创作,进而实现文化的繁荣这一最终目标。而现实生活中,权利的运作发生了异化:与其说它是一种激励创新的手段,毋宁说它变成了目的本身,制度是创新与发展的一种政策选择,当知识产权制度异化为谋取市场话语权利和支配权的手段时,就已经偏离了它激励创新的初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了如三面向这样的投机性的公司。
  “三面向版权现象”虽然只是一个小小个案,但却独具代表性,也许正是三面向版权现象的发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在法治化进程中,需要对法律(版权法)的实际运行(法律的实效)与理想态法治之路(立法目的)的错节进行反思。如果将法律看做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非将法律自身看做目标,那么法律的任何部分都需要一直从它的目的和效果两方面持续地进行检讨,而且评判的标准就是这二者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5] P17我们从中应该反思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更重要是我们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律之手插在谁的口袋里、手心里捏着谁家的正义,从根本上说,不是靠哪一种权利话语的分析和解释能够预料的[6]P7。只有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否则仅就法律论法律,就权利论权利,只能窥一斑而不见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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