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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失守:一种更深刻的危机
前一段,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作“国内十大著名荒唐禁令”,都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发生的事情。其中有,“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这则条款出现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和资阳区两个教育局颁发的“教师准则”内。有“严禁用公款打麻将”,这是2004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建设局用红头文件做出的规定。有“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这是海关总署五条禁令里规定的。还有山东潍坊市审计局为整顿行风出台的“三条禁令”之中,就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限期调离或辞退、开除处分”。还有医院规定,严禁销售假药、严禁向患者索要红包等。对于这些禁令,人们不乏嘲讽之声。像醉酒驾车,本是一种违法行为,却需要在内部纪律中加以重申,而教师奸污学生、公款赌博、庇护走私、销售假药等,实际上都是不言自明的底线性规则,而现在却需要郑重其事做出规定。
正因为如此,人们将其称之为荒谬。这就如同一个单位明文规定它的员工不许杀人放火一样。
但如果我们回到现实当中,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其实并不荒谬,因为破坏这些底线的事情频频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奸污猥亵学生的事件不是经常见诸报端吗?甚至高校教师用研究生试题的答案引诱考生上床的事例不也发生过吗?而公款赌博、销售假药、庇护走私甚至成为屡禁不止的顽症。这都说明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社会生活的底线在频频失守。
过去,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更多地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去理解的,有人将其称之为道德滑坡,而应对的措施也更多地是软弱无力的道德呼吁。现在我们必须意识到,这里所说的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制度混合在一起构成的。一般地说,这样的基础秩序是相当稳定的,甚至常常具有超越时代的特征。它平时默默地存在,以至于人们往往忽略了它,即便是人们在无意识地遵从这种秩序的时候,也是如此。甚至在大规模的社会变革中,政权更替了,制度变迁了,这种基础的秩序也往往是依然故我。比如,“不许杀人”的道德律令,体现诚信的信任结构等,在社会变革的前后几乎没有大的差别。但是,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底线经常被突破。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生存的一些基础在面临威胁
现在问题的严重性是在于,类似的事情不仅发生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而且也发生在公公生活中。有几件事情是应当永远作为教材,来昭示人们,什么叫作底线,什么叫作突破底线的耻辱。
一件是12年前的事情。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为欢迎上级“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中间发生火灾,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官员“先走”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结果796名师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死者中有288人是中小学生。
另一件是2004年的事情。12名桑植县矿工在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大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难。按照山西省政府2004年出台的遇难矿工死亡补偿最低标准,煤矿补偿给每位遇难矿工的家属20万元。桑植县五道水镇政府出面为矿工家属协调善后处理,统一领回了这笔补偿金。不料,当家属们向镇政府索要这笔补偿金时,却被强行扣留总计20余万元。其名目是所谓维权费。但实际上,当地政府有文件硬性规定,矿工死亡补偿金是每人20万元,并不存在什么谈判和维权的问题。更让人惊异的是,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桑植县纪委信访办主任竟表示,几个镇干部在此事中出发点是好的,处理也很积极,只是收费高了。
应当说,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的问题了,在传统社会叫作天理不容,在今天可以叫突破底线。
制度是如何失败的?
在一次演讲中,著名主持人崔永元讲了这么一段话:我不是有什么道德洁癖,我没有特别高的要求,我要求的只是道德底线。比如你是医生,我给了你红包,你做手术时就应该认真些,不能把纱布放在我的肚子里。但是现在不是,拿了钱还会不小心把纱布留下;再比如你绑架,问我要钱,我给了你钱你一定要把亲人还给我,你不能拿了钱又把人弄死。我们现在都堕落到什么程度了?低于法律的底线了,就是这个都算过高要求。
这里所说的绑票,无疑是一种罪恶。但在正常的情况下,罪恶活动的本身也是有规则的,即人们常说的“盗亦有道”。比如,人质的家属付了赎金,就应当释放人质,而不能撕票。因为如果给了赎金还撕票,以后就不会有人给赎金了,用绑票的方式敲诈钱财的目的也就很难达到。
罪恶的活动离不开这样的基本规则,正当的社会活动也是如此。由此,也就让我们想到一个问题,即在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制度失败是如何发生的?换言之,制度是如何失败的?
对于制度的失败,我们往往将其原因归结为特定制度本身。比如,当反腐败制度不能奏效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要追问,是不是我们反腐败制度设计上存在什么问题,以至于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当我们的国企效率很低,甚至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时候,我们自然要问是不是国有产权的安排存在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是确实存在的,即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本身有问题。但有的时候,许多制度的失败,往往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出了问题。就如同一个绑匪无论如何威胁,人质的家属也不付赎金,可能的原因之一,是此前其他绑匪将付赎金就释放人质的“行规”给破坏掉了。
以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为例。在讨论中人们曾经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处境:就像一根大热天的冰棍一样,不被人吃掉也要化掉。很多人就是用这个比喻来论证改制的必要性的。甚至有人激愤地说,这样的企业就是白送给人,也比慢慢流失掉好。上述的比喻,大体是不错的。但问题远不是人们对比喻的解释那样简单。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会成为不吃即化的冰棍?仅仅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吗?如果是如此的话,那如何解释下述现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的国家国有企业占的份额还不小。即使我们承认国有企业的效率要低于民营企业,但有哪个国家国有企业的处境到了不被吃掉就要化掉的份上?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环境,是这个“大热天”。如果冰棍放在冰箱里,就不存在非吃即化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大热天?就是腐败的大环境。大量事例表明,几乎无论是从国企经营的环节上、还是在转让的环节上,抑或是在郎咸平所说的信托责任的环节上,几乎无不与这个因素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理论上所有者并不缺位的财产,在实践中成了“无主”的财产;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本来可以公平进行的国资转让,变成了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郎咸平先生提倡的信托责任问题一到实践中照样走样变形。因此可以说,国企的失败当然有产权的因素,但国企在实践中处于如此的“狼狈困境”,绝非仅仅在于国企产权制度本身。
这里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国企存在和运转所处的“大热天”,也恰恰是国企改制所处的“大热天”,正因为如此,国企改革的不规范,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等,就成为一种难以解决的顽症。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也不断对国企进行改革,有时甚至也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但即便在这个时候,所涉及的也主要是效率问题,而在我国,国企改革却成为一个与亿万人的利益相关的问题。差别的关键,就是国企运行或改革的基础秩序不同。
在改革中,我们特别需要注意旧体制和新体制,当然可以说有优劣之分,但无论新旧体制,要正常地运行,都需要有更基础的东西作为前提。举例来说,信任结构就是这种基础秩序之一,新体制要以信任结构为基础,旧体制正常运行时也是离不开信任结构的。可见,信任结构是超越体制的,要比体制更为基础。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些恰恰就是因为这种基础秩序被破坏了。于是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新体制无法正常运转,旧体制也无法正常运转。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所面临问题的严峻性,不只是在于新体制本身的无效或缺陷,而是新旧体制共同基础的丧失。这样的危机更具有根本性。
记得在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腐败被赶下台的时候,曾有媒体评论说,菲律宾社会生活中腐败之风导致的对于社会生活基础的破坏,可能需要这个民族用上百年的时间来支付代价。可以说,腐败对社会生活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对于社会生活基础秩序的侵蚀和毒害,是对于社会生活基础的破坏。
底线失守与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
几年前,吴思先生曾提出一个很好的概念,叫作潜规则。这种潜规则是相对于正式的规则、明确的规则而言的。正如吴思先生所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这个概念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找个现象在中国是一种相当普遍而且起支配性作用的现象。应当说,这个潜规则已经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特别是渗透在官场当中。腐败现象不但得不到有效制止,在一些地方却愈演愈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潜规则的支配作用已经形成。前一段,包括兰州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在内的涉及70多名官员的腐败大案被揭露出来。新任的书记在就职演说时却说了这样一段莫名其妙的话:“我们兰州市出这么大问题,反映我们干部不团结阿!”所谓不团结,就是破坏了潜规则。
潜规则的系统化就是我在分析官煤勾结时提出的“另一种秩序”的形成。比如,在演艺圈,“先上床、后上戏”成为一种“潜规则”。足球中的黑哨成为一种潜规则。对于显在的正式秩序来说,“另一种秩序”既是破坏正式规则的礁石,也是见不得人的非正视活动的“航道”。比如在官煤勾结中,官煤政治决非是简单的权钱勾结,而是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体制”。对于这样的一种“体制”,内部人有相当高的共识,局外人也不得不无奈地认同,甚至官煤政治的整治者也不得不对之退让三分,所谓官员在指定时间前退股既往不咎的规定,就是这种退让和默认的表现。
这种“另一种秩序”如果失去控制,则会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西西里化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可以保证强弱双方平等互动的规则不断弱化,强者变得越来越蛮横和霸道,甚至以强凌弱。
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到近几年中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现象,这就是暴力现象的蔓延,这是很值得警惕的。仅仅是在最近这几年,我们就可以看到许多暴力事件的发生。而且我们可意看到,这些暴力现象几乎发生在社会所有重要社会群体或社会主体之间,比如老板对雇工使用暴力,雇工对老板使用暴力;老板对老板使用暴力,甚至还有官员雇凶杀害同事;开发商对被征地或拆迁的居民使用暴力;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对民众使用暴力,一些人对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比如陕西就发生一系列的武装袭警案。就连最不该互相使用暴力的社会主体之间,也经常出现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做法。
一个典型的案件是去年上半年发生的河北定州事件,这是一个很有寓意性的暴力事件。在这个由征地导致的利益冲突事件中,先是长期的暴力对峙,接着是大规模的打斗,其间使用了简单的武器,共有6人倒在血泊之中,而伤者至今没有准确报道。这个事件的一个令人瞩目之处是强者对弱者使用暴力,而且强者的暴力不仅人员众多,而且组织性强,甚至使用武器。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强者对弱者使用暴力的现象。这不只是因为这样的事情更需要在道义上加以谴责,更重要的是,这种现象有着更深层的含义。因为我们知道,在正常的社会中,强者一般不太愿意向弱者使用暴力,因为一来是强者在经济、权力、法律甚至话语等各方面都具有优势,他们完全可以使用合法的手段使弱者屈服;二是强者是穿鞋的,顾忌也多,使用非法暴力所要付出的代价要更大。那么,在最近的几年中为何频频出现强者对弱者使用暴力的事件?可能有这样的几个原因。第一,强者的蛮横与霸道。在一些强者那里,利益受损的弱者不配成为利益谈判的对手,不耐烦使用哪怕最终还是对他们有利的合法手段,而是直接使用暴力。第二,是他们有避害的手段。从几个事件来看,在行使暴力时,真正的主使者并不出面,事后也有替罪羊代为顶罪。第三,是使用暴力形成了一种习惯,所谓暴力拆迁能够成为一个流行词,表明的就是拆迁中使用暴力的普遍性。从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深层的失序,即完全不顾规则和合法秩序的强力与暴力的原则,开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这种现象有时也表现为一些政府或执法机构非法对民众使用暴力。
底线何以频频被突破?
社会生活底线频频被突破,已经构成对我们社会生活的一个严峻挑战。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底线被突破的原因?我们又应当如何来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
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上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一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我曾多次指出,在过去20多年利益分化的基础上,精英和大众之间的裂痕进一步的加深。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看到对精英的奚落和羞辱越来越多,而精英本身似乎也变得越来越专横和霸道。当房地产商说,我们是给富人盖房子而不是给穷人盖房子的时候;当北京的出租车公司所有者说,换什么样的车型是我们公司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的时候;当有知识精英说普通老百姓反对我的观点恰好说明我正确的时候,我们既可以体会到精英的霸道与专横,也可以体会到精英与大众的裂痕在加深。裂痕的加深会导致“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的结构形成。其在行动的层面就是我最近讲的“上层寡头化,下层民粹化”。实际上,目前我们生活中的许多现象,都与这种结构有关,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无极”与“馒头”之间的战争。
第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机制的丧失。最近看到有人这样感叹: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最大的痛苦是无处可以说理。如果你是一个被强行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如果你是一个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就会知道找到说理的机会是如何不易。这表明的是公平和正义的缺失。而道德伦理恰恰是要以公平和正义为支撑的。其实,道德是一个很奇怪的东西,有时它很硬、很强,似乎比法律还起作用,还有力量。但在有的时候,道德又很弱,像一个孤独无助的存在。有时我们通过社会中的一些痼疾看看塑造着这些痼疾的人的时候,就可以看到这时候的道德是多么地不起作用。有时道德甚至成为一个“替罪羊”。大人物们一般是用不着同道德作对的,因为道德约束不了他们。而小人物们的情况则不然。他们往往是社会中最无权无势的一群,他们在社会中占不到便宜,往往只是扮演吃亏的角色。当社会中的公平与正义被破坏的时候,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当道德无力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它在小人物的面前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就像一个把饭做糊了的小媳妇一样。相反,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基本上得到维护的时候,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道德本身是不能单打独斗的。这是我们在重建道德的时候必须要明白和记住的。
第三,实用主义的价值观。这一点特别明显表现在改革的论证中。在旧体制弊端丛生,经济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对效率给予特殊的强调无疑是必要的。但问题是,效率有时成了唯一的价值,甚至当对效率的追求会破坏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公平和正义往往就成了牺牲者。在这样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价值观:为了效率,什么都是可以牺牲的,被牺牲的公平和正义是不用计算在成本之内的。更学术化一点的表达,就是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在这种短视的视野之下,许多为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所必需的公平和正义,就被当作“交易成本”节省掉了。结果是,由此造成的基础秩序的解体,要由我们这个社会用极为漫长的时间来偿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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