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8号的会议上,有人指出,较之国外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研究,在“知识产权哲学”这一方面有很大的缺失。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哲学”呢?或者说,什么是“知识产权哲学”的提问方式呢?
一本名为“知识产权哲学”的英文书是这样提问的:“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的产权是一样的吗?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知识和信息在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掌控之下。这样做,道理何在?对权力(power)与公正(justice)而言,允许此一产权形式如此安排社会生活,何种意义隐含其中?我们是指望传统的产权理论给我们提供答案,还是的冀望于一种新的进路?”(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遗憾的是,如此“后设”的提问,在8号的大会上,我们并不曾从那些知识产权专家的口中听到过。相反,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拘泥于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种种“说法”:“法律本身有待完善”啦、“‘三面向’从法律上讲并不违法”啦、“知识产权法本身还是可以保护‘知识’的因此应该坚持”啦,等等。在我看来,这种“陷”在法律“里面”的解释,却恰恰从根本上“遗忘”了“知识产权法”的“由来”——这“由来”不仅是指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更是指这种发展过程背后所隐含的诸多“秘密”,比如是什么力量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四处弥漫,又是哪些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得以确立其“优势”地位的话语结构?最后,“对权力(power)与公正(justice)而言,允许此一产权形式如此安排社会生活,何种意义隐含其中?”
冯象先生在对北大、清华等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做演讲时,特别提到一点:“法律人要锻炼政治头脑,要讲政治。”接着他举了一个例子:民国时期有三位著名的法学大家:吴经熊、蔡叔衡和王伯琦。在1930—40年代,三位法学大家都曾表示过中国现在法学家文章求过于供、中国的法律已经趋于完美了,可是,冯象先生说道:“我感慨的是,我在三位前贤的文集里没有看到一句话,哪怕是暗示,那‘极完美’的法律连同支撑它的独裁法统、阐释它的‘幼稚’法学,业已到了崩溃的边缘。……身处法治倾覆的前夜,却与当时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即中国革命的进程尤其革命的政法策略,处于隔绝或视而不见的状态:作为优秀的法学家,这隔绝便是致命的学术缺陷了。”(冯象:《木腿正义》,p132)
这话真是令人感慨!同样的,身处处于“巨变”之中的当下中国,法学家们与我们面对的一系列重大的“隔绝”,不也是触目惊心的吗?
当时还有人指出,除了政府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外,社会上的大多数民众,是否真的做好了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准备?
按照我的理解,任何法律法规,那都还只是外在的东西,它要真正发挥效力、为人所接受,就必须要“深入民心”,即制度法规必须处理好与民众的“心理沿袭”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中国,则对与知识产权而言,有两点是必须要考虑到的:一是,帝国时期的中国律法,除了禁止私人刻印官方颁布的历法、地图等书籍,以及内容“反动”的“妖书”之外,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保护书籍的所有权和私人利益。相反,在帝国时代的律法理念里,复制经典和其他什么合法出版物“一开始就既更具有肯定意味也更加重要。它证明了复制者具有对文明之精髓的理解和对这种文明的奉献。”(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p350)因为书只是纸及墨水,根本没有什么价值,真正的价值在于对先贤之文明的阐发和传承。二是,在“文革”时期,“非但版权不许存在,连版权所代表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也是文艺工作者‘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彻底扫荡的‘糟粕’。”在这样的背景下,今日我们重新来讲“知识产权”,便是重新在想象集体/个人、创作/执笔等政治伦理关系,而这样的重新想象(冯象:《政法笔记》,p64—65),真的能够成为普通民众的“身体感觉”吗?
本文版权为文章原作者所有,转发请注明转自当代文化研究网:http://www.cul-studie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