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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到处购买版权,得手后不出书,专门打版权官司。胜诉赔偿是它的全部经济来源。所以很明显,“三面向”就是专门以现行版权法为依托,到处敲竹杠的流氓公司。这次竟然把竹杠敲到了那些不计个人得失,一心为三农事业奉献才力的学人头上。是可忍,孰不可忍?
“三面向”给我带来的不仅是义愤,还有一层彻骨的震惊感:“三面向”事件表明,任何社会规范都可能转化为资本实现其欲望的前提条件。
作品被转化为商品,这本身已经经历了一次抽象了。同时被抽象的还有作家和读者,他们的社会身份被规范为出售者和购买者,即经济人。人们必须习得作为经济人而生存的技能。法律规范是和资本欲望相配套的国家行为,是经济人行动的依据。在这套规范之下的生活已经是非常不直观了——这种不直观首先表现为一般人很难读懂法律条文——可是当规范本身也可以成为资本实现欲望的条件时,我们的生活世界就又多了一层抽象。我们还有多少心力应对这样的生活呢?就像毛尖老师说的,“防火防盗,还要防三面向”。这个“防”字可能会无限止地加下去,而且每加一次,都可能是一个递进关系。我们生活在资本所结构的世界中,而资本又可怕地变换面貌来到我们面前,敲诈,它背后站着正是声称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这等于说,危险就内在于我们的生活本身。我们不断地在抽象中面对新的抽象,究竟还有什么是可把握的实在呢?
版权转让问题出现在作为商品的作品从作者到读者的流通过程中。版权法是对这个过程中的商业行为的规范。网络传播极大地压缩了作品流通的过程,相关的法律规范却没有成熟起来。很多法律界人士将“三面向”现象归咎为法律规范不成熟,钻法律的空子。可是,“三面向”涉及的版权问题基本上是有着明确的法律支持的。在相关法律非常成熟的西方国家,“三面向”这种流氓公司反倒更多。所以问题根本不在于相关法律是否成熟,而在于法律的性质。
要说希望,首先在于划定一个资本无法跨越的界限,限制我们生活中的抽象。“三面向”得逞的前提是版权可以转让。版权转让是作品商品化以后的必然后果吗?有没有可能做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即允许作品商品化,又拒绝版权转让呢?我们是否可能构想出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实现形式呢?
在我的记忆中,最初出现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是因为报纸杂志希望维护自身的独特性,防止一稿多投的问题。丧失了独特性,许多报纸杂志就会遇到生存危机。出版社要求知识产权转让,赢利的目的就比较强了,它看好的是作品的市场。它提出版权转让等要求,对作者来说往往是不公正的,是霸王条款。所以,报纸杂志、出版社对版权的要求其实有着不同的原因。版权转让是在实践中,在向西方制度学习的过程中,形成的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方案。后来这个方案上升为法律。那么,是否有可能找到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那些问题呢?是否有可能将版权固定在作者一个人身上呢?
这么来设想其实源于这样一种认识:中国的法律像中国的经济安排一样,是最近这些年迅速从西方学来的,缺乏一个本土的生长过程。而事实上,很多问题有很多种处理的可能,我们却没有尝试过。就连法的精神我也没有听到过一个我们自己的讲法。听朋友说,中国的法律和日本的法律一样,源自于德国的法律体系,那为什么我们没有为这么好的法律的迅速入住感到“不好意思”一下呢?其实,我们的法律在今天遭遇到的问题,至少是法律条款和本土道德之间的巨大冲突。所以我们需要开放我们对法律的想象,恢复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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