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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K君上了一回当。几年前,他接到某“版权代理公司”的电话,说计划出一本书,要收他一篇文章,请他授权。他当然说:好啊。不几天,合同寄来了,就一页纸,顶端是“版权转让合同”六个大字,接着列出甲方乙方,然后正文:“就甲方(即K君)享有著作权的下列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乙方(该版权代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共五条,第一条简单,填着K君文章的标题和发表处。第二条就值得细读了,征得K君同意,我全文录下:“上列作品的一次性转让价为200元。在签订合同后十个月内一次付清。延期付款,乙方以应付款为基数每月承担1%的违约责任。乙方出版的包含本作品的各种纸质出版物无偿赠送甲方一本。如甲方需要增加本出版物作为纪念,需要增加的出版物数量按照定价的80%另行收费。”
何等苛刻的条文!乙方拿到一篇文章的全部版权,却只付这么点转让费;还不用马上给,可以合法地拖到第十个月再给;就是一直不给都没关系,签字九年以后给,数额也不过加一倍!不光这些,后面还有更凶的。你看第三条:如果甲方以“任何方式”将版权再授予别人,除了要退回全部转让费,还必须“赔偿乙方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行使和主张著作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任何”、“所有”,吓人吧?再看第五条:“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合同。”好家伙,K君就是想赔钱毁约,也不行哪!
K君签了这份合同。他一个大学的文科教授,为什么没看出这些条款的厉害?更奇怪的是,我已经知道他上当了,第一眼扫视这合同,依然没有发现它的苛刻。这是怎么回事?
再仔细读一遍! 原来,这合同玩了三次障眼法。一份买卖合同,总得先说清是买什么,然后再报价吧?可是,这合同的第一条,从头到尾,对“版权转让”的含义,硬是一字不解释。你必须要读完第二条,才能明白,这是买断了文章“从发表之日起到本合同期满”的全部版权,就是作者此后出书要收它,也得掏钱买,如果之前同意了别人用这文章,那就更是违约,“须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了!将关键条文藏在角落里,这是障眼法之一。
第一条不说买什么,那说什么呢?这就是障眼法之二了:先说转让费是多少,怎么付,紧接着就谈“出版物”:“纸质”呀、“无偿赠送一本”呀、“出版物数量”、“80%”呀,跟你锱铢必较。别以为这可笑,我恰恰就是被这些文字弄花了眼,以为这又是一份走形式的出版合同。这些年来,我不断收到出版单位和个人寄来的此类合同,要编一本什么书啦,要选你一篇文章啦,等等等等。只是收你一篇已经发表的文章,报酬低一点,很正常啊;毕竟是一份合同,甲方乙方、五条八款,满纸“著作权”、“违约金”的,看得人头大。我从小数学就差,又是从“社会主义”时代过来的,脑子里缺一根经济权利的筋,看见有人选我的文章,光高兴了,唰唰地签名,寄走,哪里还去细看条文?再说了,现在出书,谁是真照着合同做的?交稿时间、出版时间、违约责任、甚至版税提成,差不多就行了!就是那些管更大事情的条文,写得冠冕堂皇的,不也有许多是废纸一张?我养不成耐心看条文的习惯,也是自然吧。
K君与我年龄相仿,性情比我豪爽,凡事大而化之,签过的出版合同更比我多,又事先接到了要出书、要收他文章的电话,他不和我一样发生错觉,看也不看就签名、封口、寄回,那才怪呢!
先不解释什么是版权“转让”,光跟你纠缠“出版物”的细节,诱得你自动发生错觉,对后面的条款视而不见:比起前面的藏着掖着,障眼法之二是更狡猾了。
还有更狡猾的。K君不是接到过电话、说要出书吗?虽然电话没有录音,口说无凭,合同上毕竟有“乙方出版的包含本作品的各种纸质出版物”这一句,K君能不能拿“你没出书”做理由,推翻这合同?没门,这条路也早堵死了,障碍就是那一句里的“各种”二字。什么叫“各种”?就是油印50本小册子当废纸卖——当然要扣除“无偿赠送”给作者的那些,也算其一也。无赖,却是有言在先,你看不出来,活该:此乃障眼法之三。
这合同的起草人精明。知道这是一个虚文泛滥的时代,大家都不拿文件当回事。还知道有许多象我这样的糊涂蛋,只要骗过他们的第一眼,就能令他们自动上钩。最近几年间,K君遇到的这个公司,已经和数十人签了这样的可以至少九年一文不付的版权买断合同。这些人全都识文断字,甚至大都以文字为生。
但他还有更知道的。他为什么打电话、设文字陷阱,诱人签这些合同?很简单,能来钱啊!先去网上搜索,看哪些文章被转载得多,再用这合同“买”来其版权,然后一处一处投出诉状,要求转载者赔钱…… 几年间,他已经拿着这些合同,在各地打了三百多起索赔的官司。虽然也有输的,多数却是赢了;有些被告嫌麻烦,干脆接受“调解”,给他几千块钱,私了。这就更美了,官司都不用打,雇律师发一叠信,打几通电话,就坐在办公室里收赔款……
这就是他最精明之所在了:不但算好了K君们会签约,更算好了法官会支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人拿枪顶着你,也不是相约去扔炸弹,一切符合现行法规,法官当然得支持啦。就是明知道我蒙人,你也不能判我输:比起合同玩的那些障眼法,这对司法者心思的深刻揣摩和放肆利用,才真是无赖到家了!
但我有两问:一,为什么现实恰如这公司所估算的,几乎一丝都不差?明知道它欺蒙人,而且一而再、再而三,重复几百次,为什么法官依然让它得逞呢?二,难道从今往后,社会就束手无策,只能眼睁睁看着这样的合同越签越多、这样的无赖继续畅行了?
问题大,篇幅小,就此打住,下文再谈。
2008年1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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